最新資訊2026-02
永住申請指引改訂——2027年4月起須持「5年在留期間」資格
2026年2月24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修訂永住許可指引。2027年4月起申請人原則上須持有最長在留期間(5年)資格。延遲繳納記録即使補繳仍一律為負面評價。
2026年2月24日,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正式修訂永住許可指引。2027年4月起,申請永住時原則上須持有「最長在留期間(5年)」的在留資格。此前部分持3年在留者也能申請的慣例正式廢止。此外,稅金・社保的延遲繳納記録——即使事後補繳——在審查上仍一律視為負面紀錄,「補繳即無問題」的做法不再適用。
重要要點
- 2027年4月起:申請永住原則上須持有最長在留期間(5年)資格
- 延遲繳納稅金・社保,即使事後補繳,審查上仍計為負面紀錄
- 過渡期:2027年3月31日前持3年在留者可申請一次(此後窗口關閉)
建議行動
計劃申請永住者,請確認現持有的在留期間是否為5年。若目前是3年,可趁過渡窗口(2027年3月31日前)先行申請;同時確保稅金・社保均按時繳納。
